拒絕承運物品

日本

  1. 汽機車 - 整台完整的汽車類
  2. 違禁品 - 如各類槍砲彈藥、煙火、爆竹、照明彈、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、藥、毒氣、刀械、弓箭飛鏢、子彈、炸藥以及其它兵器,以及各類易燃物品如火柴、打火機、油類、蠟燭、蠟、毒性物質、感染性物質、放射性廢棄物、易揮發物品等。
  3. 所有動物與植物(無論活體或非活體或部分),如蝴蝶標本、動植物標本、鱷魚、象牙、象骨製品、牛角、犀牛角、蜥蜴、化石、動物皮製品(鱷魚皮、蛇皮等)、中藥(包含華盛頓公約內所列的物種)、動物皮草、球根、種子、茶葉、乾燥花, 含蘆薈屬所有種、蘭科所有種、葉仙人掌、龍舌蘭科屬所有種、豬籠草屬所有種等之制品或加工品;任何含酶、酵素、酵素提取物及經過發酵處理的制品或加工品。
  4. 所有冷藏食品 或 需要溫度管理的貨品
  5. 肉類 - 所有肉類與肉類食品,如生鮮食品、生肉、火腿、香腸、牛肉乾、或其他肉製品、肉類加工食品等。
  6. 健康食品、藥品、醫療用品 - 所有健康食品、藥品、醫療用品等需要醫生證明書的所有商品,如感冒藥、減肥藥、維他命丸等。
  7. 假冒貨品、盜版製品和侵權產品 - 如偽名牌,盜版光碟等。
  8. 貴重金額物品 - 價錢過高之貴重金額物品,如珠寶、黃金、首飾、名牌包、現金、有價證卷等。
  9. 壓縮的、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- 如罐裝瓦斯、滅火器、除塵噴霧、露營用煤氣爐、攜帶式煤氣爐、潛水用氧氣瓶、便攜式濃縮氧氣、氦氣、防身噴霧器、噴漆、髮膠、殺蟲劑等、打火機用之補充氣體。
  10. 液體 - 如飲品、化學藥劑、清潔液、香水、精油、液態化妝品、漂白水、雙氧水等液態。
  11. 易燃液體 - 如:汽柴油等燃料油、火機用燃料、油漆、稀釋劑等。
  12. 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與水反應物質 - 如:火柴、點火器等。
  13.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- 如:漂白劑(水、粉)、工業用雙氧水、過氧化劑、個人用小型制氧器等。
  14.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- 如:殺蟲劑、除草劑、活性濾過性病毒、氯仿(三氯甲烷)等。
  15. 粉狀物 - 如奶粉、粉餅、沙、土、灰、水泥、含水泥成份等粉末狀物。
  16. 放射性物質、腐蝕性物質 - 如:釔-90、銦-111、碘-123、鈈、鐳、鈾、銫或放射性廢棄物等;如:強酸、強鹼、水銀、鉛酸電池等。
  17. 危險品 - 如:狩獵用品 、磁化物(磁鐵)及刀劍棍棒類等。
  18. 毒品 -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,罌粟種子、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。
  19. 槍型玩具及用品 - 槍型玩具及用品。
  20. 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- 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,如偽名牌,盜版光碟等。
  21. 冷氣空調 - 冷氣、冰箱、空調以及其他含冷媒商品等。
  22. 淫褻物品 - 淫褻及不道德之物品。
  23. 電池類物品 -單獨包裝的電池類物品,包含但不限於如電池、充電電池、行動電源等。
  24. 其他 - 原石(未經加工的石頭)、原木(未經加工的木頭)、菸、酒〈包括樣品酒、迷你酒〉等。
  25. 其他法律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貨物